两名不速之客手持“凶器”欲强行闯入校园,保安奋力迎击将其成功制服,确保了学生安全。日前,益阳市赫山区万源学校联合派出所、安保公司等组织开展了一场反恐防暴实战演习。
今年9月1日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听起来距离遥远,但实际上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近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省反恐办相关负责人,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他们认为,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落实反恐责任,加强防范应对措施,有效预防恐怖袭击,在湖南构筑起全民反恐的铜墙铁壁,是应对当前反恐怖斗争形势,提升反恐怖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同时,对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省、维护社会平安稳定、保障人民幸福安宁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未雨绸缪,主动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大数据领域已成为反恐怖工作的新领域。”省反恐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广泛应用,给群众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受新技术应用环境的多样性、开放性、特殊性影响,恐怖分子也有了可乘之机。
《实施办法》第九条就大数据领域反恐怖工作提出要求,以防范利用大数据泄露、篡改、盗用和非法使用等手段制造恐怖事件。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也为我们在生物领域加强反恐怖工作敲响了警钟。”省反恐办相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第十条是全国首创的传染病领域反恐怖条款,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监督指导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病原体等领域的反恐怖工作措施。
此外,当前网约车、网约房、二手车、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新兴业态迅猛发展,而相关安全监管措施滞后,已成为暴恐分子寻隙利用的重要工具。国内一些暴恐案件所使用的车辆,多为二手车。我省大型安保活动中,重要警卫目标遭多架次无人机非法入侵,严重威胁安全。对此,为规范新兴业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一条分别设定了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和罚则。
攻坚克难,解决社会治理难点问题
“从近年发生的一些重大个人极端案件来看,其手段已经呈现暴恐特征,造成的后果不亚于恐怖袭击,说明暴恐事件的示范效应已经出现。”省反恐办相关负责人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规定,《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有极端主义倾向和仇恨社会、报复社会倾向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本区域内的居民和流动人口进行摸底排查,明确帮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帮教措施,将矛盾化解在社区、村组和单位。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对这类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和帮教的责任,以有效防范恐怖活动和极端行为。
出租屋管理一直是治安管理的难点,公安机关侦破的多起涉恐案件都是一人登记、多人入住躲避侦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也因很大一部分出租屋没有登记,导致人员排查出现遗漏。为加强出租屋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将登记信息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并明确其法律责任。
城市广场、学校、医院是人员聚集场所,且以老、弱、病、小、幼人群为主,防范能力弱,容易成为恐怖袭击目标。近年来已发生多起冲撞这些场所、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案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人员密集的广场、学校、医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配备防范恐怖袭击的设备、设施,提升这些重点场所安全防范能力。
有的放矢,细化实化上位法要求
“反恐怖工作重在预防,需要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行业的防范应对责任和措施,形成防范合力,才能有效应对威胁。”省反恐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反恐怖主义法》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实化,更具操作性。
重点目标管理更细化。《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是对《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的细化,它将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对重点目标管理的一些工作要求,细化到具体条款中,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推动重点目标单位落实反恐怖防范要求。
实名制行业管理要求更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五、十八、十九条对物流、寄递、二手车、散装汽油等行业落实实名制和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不仅要求实名登记,还要求录入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并设立了法律责任来保障落实,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管理、堵塞防范漏洞提供有力抓手。
应急预案和处置更具操作性。《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立足我省实际,分别明确了省、市(县)、乡镇三级制定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的具体内容和应对处置措施,更方便基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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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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